隨意拆開包裹,小到飾品,大到手機,看到喜歡的就隨便拿,看到零食就打開,現場分著吃,根本不怕監控錄像。近日,有媒體報導,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5名快遞員工集體偷件,數量高達200多件,警方已開始調查此事。此事一經媒體曝光,快遞行業的亂象再次“驚呆了小伙伴兒”。
“目前,我國還缺少統一規範快遞業、保障消費者在快遞行業內權益的有效法規。”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殿學今天在接受《法制日報》記者採訪時稱,規範快遞行業,保障公眾的消費權益,單靠《快遞市場管理辦法》已難以解決,建議在電子商務法中專門就快遞業問題作出規定,將消費者難以行使的快遞權利具體化,實現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。
2013年,交通運輸部製定了新的《快遞市場管理辦法》,該辦法對丟失的賠償問題進行了規定:在快遞服務過程中,快件(郵件)發生延誤、丟失、損毀和內件不符的,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,依法予以賠償。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,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(郵件),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。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(郵件),按照郵政法、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。
“該辦法遠不能規範快遞物品丟失的賠償問題。”王殿學說,我國立法上對快遞丟失物品的賠償規定一直不明確,比如快遞企業一般會在快遞單上註明未保價的,賠償金額不超過運費的5倍。但是,這個格式條款往往並不明顯,消費者經常不容易看到。而一些快遞公司內部規定,如果沒有保價即按運費的3倍至5倍賠償,這個賠償標準顯然過低。王殿學認為,通過立法提高和明確快遞丟失物品的賠償標準是當務之急。
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,隱匿、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,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,情節嚴重的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,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、毀棄郵件、電報的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(盜竊罪)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。
顯然,對於私拆郵件行為,我國刑法對有特殊身份的郵政工作人員作出了責罰。由於工作性質的原因,快遞員接觸快件有天然優勢,跟郵政人員接觸郵件電報有很大相似性,那麼,快遞人員私自拆開快件,但並沒有私自佔有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呢?可否比照郵政工作人員進行量刑對其懲處呢?
對此,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車浩指出,快遞人員私拆快遞,即便沒有佔為私有,其行為本身也應該入刑。隨著社會發展,對於“信件”可以作適當擴大解釋,快遞物品等也應納入通信自由的保護範圍,因為很多時候,快遞物品本身就是一些信件、文件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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